于都县博物馆工作章程
2019-12-29 16:00:00于都县博物馆

于都县博物馆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于都县文物事业的发展,发挥博物馆的功能,规范对博物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特制定《于都县博物馆工作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于都县博物馆。 

    第三条 本单位的性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收藏展览文物,弘扬民族文化。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负责收藏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可移动文物,对于都县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进行监督。对历史及收藏的文物进行科学研究,举办展览传播科学、文化和历史知识等,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 

    第六条 本单位的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镇政府大门左侧老干部活动中心三楼 

第二章 设立者及决策、监督机构

第七条 本单位的设立者:于都县人民政府。建馆资金由于都县人民政府财政支付,运营经费根据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的规定进行核定,同时接受社会依法捐赠。

第八条 本单位设馆务会,其成员为8人。馆务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馆务会成员由馆长、副馆长、职工代表组成。馆务会成员由举办者聘任和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馆务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馆务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罢免、增补馆务会成员; 

(五)内部机构的设置;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人员聘用。

第十条 馆务会每两周例会一次。

第十一条 馆务会设馆长1名,副馆长3名。馆长由举办者聘任,政府组织部门考察聘任。

第十二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馆长指定的副馆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馆务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馆务会实行11票制。馆务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四条  馆务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

第十五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馆务会会议; 

(二)检查馆务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本单位是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接受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设立本单位监事会,由工会代行职责。其成员为5人,作为本单位的监督机构。

监事任期与馆务会成员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本单位职工中产生。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本单位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馆长、馆务会成员、遵守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馆长、馆务会成员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馆务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 藏品取得、保护、管理、使用、处置

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的藏品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于都县博物馆藏品来源主要为考古发掘、依法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调拨及从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接受。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设立保管研究部、安全保卫,负责文物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藏品用于展示和研究。 

第二十四条  当本单位终止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藏品进行处理。 

第四章 其他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  除文物藏品以外,本单位的其他资产归设立者所有,设立者依法对其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馆务会表决,经全体成员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通过后15日内,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是于都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政府不要求其经济回报。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