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县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7-08-05 18:00:00中央红军长征出发地历史博物馆

于都县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于都县博物馆的科研水平,促进博物馆各项事业建设,特设于都县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于都县博物馆设立的学术研究组织机构设主委员1,副主任委员1,秘书长1,委员5-7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相结合,并具备一定文字写作能力和学术研究能力的我馆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可根据工作和业务需要以及人事变动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我馆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提出外聘委员名单,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可增补为馆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为保证学术活动的正常开展,于都县博物馆每年向学术委员会提供专项科研经费3,用于科研课题的研究、科研项目的出版,研究成果的奖励及组织学术委员会成员外出学习考察。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全体委员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总结,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如有需要,也随时召行。
    第八条 挖掘、研究、整理于都相关历史文化资源,同时对陈列展览、文物保护等相关方面进行学术的研究。

第九条 协助馆务会审议馆科研、业务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审定馆科研课题的立项,审定需资助的科研项目的出版。

第十条 对我馆承担的重点课题进行督导。

第十一条 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评审和推荐本馆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 评审馆科研成果奖。

第十三条 组织各项学术活动,举办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

第十四条 组织成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与文博单位学术工作的资料交流与组织联络。

第四章 义务和权利

第十五条 权利

    1、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2、学术委员会成员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学术委员会成员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4、学术委员会成员有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学习考察活动的权利。

第十六条  义务

    1、学术委员会成员需努力完成馆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2、学术委员会成员需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学术委员会成员需保证所出科研学术成果的原创性。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七条  奖励

为鼓励委员发表学术文章,出版学术著作、积极参与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学术委员会对委员所出研究成果实行奖励,奖励范围如下:

    1、学术委员会成员以本馆名义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论文一篇奖励科研经费2000,获奖(指由国内外学术性单位所颁发之奖项)另奖励3000元;

    2、学术委员会成员以本馆名义公开出版学术类著作奖励科研经费10000,获奖另奖励5000;

    3、以本馆名义参加学术座谈会或研讨会并在该研讨会论文集发表论文奖励科研经费1000,若论文集公开出版则奖励经费2000元。

第十八条 惩罚

为端正科研风气,尊重他人研究成果,鼓励自主研究,杜绝抄袭、剽窃等不良现象。学术委员会对成员出现的学术抄袭、剽窃现象予以惩罚:每次每篇罚款3000,并在学术委员会及全馆职工会议上作检查,同时开除出学术委员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末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馆委会审定通过后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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